濮阳市财政局财税监督办公室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为规范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行为,提高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成效,保障财政监督的合法性,维护财政监督的权威性,提高财政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结合我市财政监督工作实践,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检查准备阶段程序。主要包括从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到检查实施前的各个工作环节。
1、明确工作任务。即根据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和市财政局的工作安排,结合财政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在财政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并确定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范围。
2、配置检查力量。根据确定的检查工作目标和范围,结合预测的检查工作量,科学合理的调配检查人员,以使用本科室人员为主,必要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明确检查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参加检查的人员要有针对性的学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专业知识。
3、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小组根据布置的监督检查任务和提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针对监督对象的特点,制定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目标、检查方法、检查步骤、检查时间、检查人员以及检查要求等内容的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制定后要提交分管该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核准,必要时还应报请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4、下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检查方案被核准或批准后,应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应载明执法机关名称和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项目、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组长及成员,协助检查的要求等内容,并于检查组进点检查3个工作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二、检查实施阶段程序。主要包括从进点检查开始,直至制作财政检查报告之前的各个工作环节,即外勤检查阶段。根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一般性要求,检查实施阶段应包括以下五个工作环节:
1、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小组至少要由两名检查人员组成,进点后,检查人员首先应向被查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工作证件等表明身份的有关证件,这是合法实施检查的标志,然后听取被查单位负责人、财会机构以及有关人员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汇报。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主要经济指标,岗位设置,工作职责,业务处理程序以及近期是否按受了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检查等情况。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检查的情况,特别是出具的检查报告以及做出的检查结论要进行充分了解,避免重复检查,能够满足履行本机关职权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2、检查和评价内控制度。检查人员要检查被查单位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以及执行的效果做出基本评价。检查和评价内控制度是有效实施检查的重要基础,有助于进一步掌握被查单位的管理现状和更加准确的选择检查工作突破口。
3、审阅会计资料,核查财产物资。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工作计划和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检查工作方法,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以及与有关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业务资料;同时,应对重要的和流动性较大的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4、收集检查证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应认真并及时收集证据,首先要对有问题的业务事项发生日期、所在凭证编号、内容摘要、会计分录及金额做好记录,其次要对与发现 问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业务文件等资料进行复印,并加盖监督客体的公章,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
5、填制检查工作底稿。检查人员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阅有关法律、行政法法、规章制度依据,对问题进行认定,并根据认定的结果填制包括工作记录、法律及法规依据、收集的有关证据等内容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然后,将检查工作底稿连同检查证据一并提交检查组长。
三、检查处理阶段程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财政、审计等机关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主要包括从制作财政检查报告起,直至建立检查资料档案为止的各个工作环节,即通常所说的内勤工作阶段。从重要性原则出发,检查处理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六个工作环节:
1、制作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长根据检查人员提交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证据,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加以分析、整理、综合后,编写包括检查概况、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认定依据、管理建议等内容的检查报告。检查组检查结束10日内,应向财监办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以下,经有关领导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征求被查单位意见。检查报告在提交给派出或委托的执法机关之前,检查组要将检查报告送达被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查单位应在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 提出书面意见或做出说明,在提交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或做出说明的应视为没有异议。对检查报告提出异议的问题,检查组当认真审议、核查或取证。
3、审理及审批检查报告。执法机关对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核查报告的内容进行全面审理。对于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等问题,要责成检查组长做出说明并负责对有关情况予以核实,必要时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对于审理通过的检查报告,需经复核由相关负责人审批。
4、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执法机关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完成审查、报批工作的基础上,向被查单位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五万元以上)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跟踪落实。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下发后,执法机关应当组织专人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实施追踪,督促被查单位及时处理问题,反馈执行结果。对于检查建议书的落实情况,也应当及时进行追踪,了解处理情况。
6、检查资料的整理与归档。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检查组长要负责组织检查人员对需要统一保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并交由财监办立卷、归档。
二○○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