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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度局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3-8 16:48:22    点击:7498

濮财推进〔20162

 

机关各科室、局属及代管各单位:

现将《2015年度局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日

 

2015年度局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为规范2015年度局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分工作,根据《濮阳市财政局全民敬业行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濮财人【2015】5号)《濮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濮财人【2016】2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把局党组2015年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集中体现到年度考评中来,充分发挥考评的导向助推作用,引导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培育敬业理念,提高工作效能,努力以每个财政工作者的业绩展示,打造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基本原则

2015年度局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科学、规范、简约;

3、奖惩结合,鼓励争优;

4、统分结合,各负其责。

三、基本方法

(一)年度考核指标分值构成

年度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是个人素养(S)、作风纪律(Z)、工作实绩(G)、廉政建设(L)、创新创优(C)、民主测评(M)各单项指标实际得分之和,其中,个人素养(10分)、作风纪律(15分)、工作实绩(35分)、廉政建设(15分)、创新创优(10分)、民主测评(15分,其中群众评议与领导评议分别占5分和10分)。

(二)年度考核指标得分计分办法

各单项指标的计分表现为加分和扣分两种方式,属于扣分处理方式有个人素养、作风纪律、廉政建设等项目;属于加分处理方式有创新创优、民主测评、工作实绩等项目。

1、扣分处理方式计分办法

若单项指标扣分未超出指标最高分值时,则进行正常的分值扣减,计算该项指标的得分(即该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分值-所扣分值)。

若存在扣分累计超出单项指标最高分值的情况,则应折算处理,即以扣分项统计的最高分值作为该单项指标的零分,并以此为标准,折算个人的该单项指标的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

实际得分=单项指标的满分值×(1-实际扣分/最高扣分)

各项具体公式为:

个人素养(S):S=10×(1-实际扣分/最高扣分)

作风纪律(Z):Z=15×(1-实际扣分/最高扣分)

廉政建设(L):L=15×(1-实际扣分/最高扣分)

2、加分处理方式计分办法

加分处理方式计分办法则以加分项统计的最高分值作为该单项指标的满分,并以此为标准,折算个人(集体)的该单项指标的最终得分。

加分处理方式下的计算公式为:实际得分=单项指标的满分值×实际加分/最高加分

各项具体公式为:

工作实绩(G):G=35×实际加分/最高加分

创新创优(C):C=10×实际加分/最高加分

民主测评(M): M(群众)=5×优秀票数/最高优秀票数;M(领导)=10×优秀票数/最高优秀票数;

(三)总分的计算

个人总分=S+Z+G+L+C+M(群众)+M(领导)

集体总分=集体的个人总分之和/集体应参加考核人员数+集体创新创优综合得分

集体应参加考核人员由人事教育科确定。

四、创新创优指标的计分

表彰加分,以省直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多级表彰的,按最高表彰等级、等次加分一次。

有内设科室的局属及代管单位获得的集体表彰,若不能明确科室归属,则由所有科室平均分该奖项分值。

如遇特殊情况,由局领导裁决后加分。

五、有内设科室的局属及代管单位的考核计分

有内设科室的局属及代管单位副职的工作实绩得分取其所分管科室科室长的平均分值。

有内设科室的局属及代管单位的人员混岗到局内其他科室、单位工作的,其百分制考核得分按95%折算,再加上其编制所在单位的领导评价(5分)得分后即为个人年度考核总分值(即个人年度考核总分值=个人总分×95%+单位领导评价得分),但计算集体分值时,混岗人员个人分值不再95%折算。

有内设科室的局属及代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产生一个先进科室名额,并报局重点工作推进办公室。

六、年度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一)实行评分工作责任制。评分过程中,评分工作人员、考核指标涉及职能科室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被考核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评分工作,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资料、信息等支持,凡弄虚作假者,本科室、单位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差”,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建立评分结果申诉机制。考核评分结果及时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局考核领导小组各责任部门进行申请复核。

本办法由局重点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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