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局出台《濮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及住宿费标准调整》(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针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未能涵盖的公务活动支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住宿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补充规定》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县(不含区)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被市委组织部或省直有关厅(委、局)抽调到外市和省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在常住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因工作调动发生差旅费的,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我市驻外办事机构在外常驻人员因公回濮等8种情形下的差旅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补充规定》还对市直单位出差人员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
《补充规定》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批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