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后,我市财政部门迅速行动,在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后,认真分析、测算,积极做好资金保障等前期准备工作。
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11月11日,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明确了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计发办法及转移接续等工作,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
二、缴费比例和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实行“300%封顶、60%托底”。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制度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为确保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我局在认真组织学习《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根据今年工资发放及增资情况,坚持合理预计、确保恰当的原则,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进行调研和测算。据统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8万人,其中在职工作人员10.2万人;退休工作人员3.6万人。预计年征缴养老保险费将达到88369万元(不含职业年金37872万元)。通过测算,进一步摸清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为平稳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将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新机制的运行,将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