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常态,我市财政部门树立正确的民生理念,立足于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主动加强与社保、民政部门的沟通,及时调整相关费用标准,努力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在职及离退休亡故人员丧葬费、离休人员护理费、亡故人员遗属补助费等政策落到实处,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今年以来,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在职及离退休亡故人员丧葬费、离休人员护理费、亡故人员遗属补助费的执行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1、抚恤金标准(详见号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行政及参公单位在职、离退休和事业单位离休亡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基本工资的40倍加上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事业单位退休亡故人员抚恤金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的20倍;2、丧葬费标准(详见号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豫财社〔2011〕6号))。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亡故人员丧葬费标准为5000元,包干使用;3、护理费标准(详见号文:《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濮老〔2014〕19号))。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护理费每人每月为18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护理费每人每月为1200元、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市(厅)级每人每月800元,其他每人每月700元;4、遗属补助费标准(详见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濮人社〔2013〕47号))。亡故人员遗属补助费标准为按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
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和落实,我局在与社保、民政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变化及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增长等情况,合理测算所需资金数额,并纳入部门预算。政策出台后,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结合人员单位性质、工资待遇、身份等按政策认真核算,确保资金拨付准确无误,从而保障了相关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