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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2 09:22:19    点击:4615

濮财办〔2008〕31号

关于印发《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业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濮阳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濮阳市财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

  第四条  濮阳市财政局各科室、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局办公室。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局办公室。

  第五条  濮阳市财政局公布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濮阳市财政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财政局领导信息

(二)市财政局机构信息

(三)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

(四)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市财政局重点工作

(六)市财政局人事情况

(七)市财政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八)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市财政局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十)市财政局的公告、公示

(十一)日常具体工作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濮阳市财政局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即时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濮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濮阳政府采购网、濮阳会计网;

  (二)新闻发布会;

  (三)市内主要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五)财政法规汇编;

  (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濮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濮阳市财政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主管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局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科室、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各科室、单位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经分管领导把关;

    (三)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六)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内容,研究提出信息发布的方法和深度。有必要时,将资料内容提交相关科室、单位会签。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需进行保密审查,或在发布前报市政府批准。需在濮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政府信息,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市财政信息中心实施发布。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府信息,并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科室、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机构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申请,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当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第二十三条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部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信息公开的申请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受,再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转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并注明限办日期。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单位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由科室、单位联系人负责整理,经检查校对,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签批后,在限办日期前将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档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不予公开理由或部分公开内容反馈给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公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申请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公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要保存好本科室、单位承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相关资料。年度终了,各科室、单位需将年度申请办理情况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由局人教科、机关党办、纪检监察室分别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应当明确考核机构、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形式以及考核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应当明确社会评议的组织机构,社会评议的对象、内容、程序、形式以及社会评议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的负责机构,责任追究的对象、标准、程序、形式。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濮阳市财政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察举报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电话:0393—6666757  地址:濮阳市财政局办公大楼706室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和诉讼由局税政条法科负责。电话:0393—6666720  地址:濮阳市财政局办公大楼312室

    第三十二条 做好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工作。各有关科室、单位要严格遵循工作程序,认真履行经办、校对、审核及发布等各环节签署手续。任何信息未经审核一律不得发布,任何涉及国家安全和有保密要求的信息均不得发布。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认为濮阳市财政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纪检监察室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濮阳市财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濮阳市财政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政府信息  暂行办法  通知           

 濮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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