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近日,我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了《濮阳市市区拟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预付款制度》,供地预付款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融资渠道,将有效弥补我市财政资金的不足。
《制度》规定,拟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在组织建设用地报件和实施宗地征收时,由拟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缴纳预付款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意见,由相关单位核定社会保障费、征地开垦费等费用金额,并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用地单位向财政部门缴纳预付款金额进行审核。涉及将部分国土管理职责授予区政府(管委会)的建设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制度办理预交款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出具意见后,再行缴纳。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拟用地单位实际缴纳预付款的金额,按照核定金额上浮4%后的金额缴纳。拟用地单位按照规定将预付款缴纳至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
《制度》规定,市政府正式批准供地后,拟用地单位缴纳的预付款,可转为土地划拨价款或土地出让金;若预付款单位未能取得土地,在确定新的用地单位,且该单位按程序缴纳相应资金后,市财政部门全额返还预付款,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