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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律检查委员
发布时间:2008-7-8 16:55:37    点击:1147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机关党的纪检工作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加强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机关党的纪检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主,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纪检工作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查处违纪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党纪条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使查处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四条 机关纪委是机关党的纪检工作的领导机关,受本部门机关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的领导(设部门党委、纪委的,同时受本部门党委、纪委的领导),并受本部门党组、中纪委派驻纪检组或党组纪检组的指导,领导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 
  
   第五条 机关纪委的职责和任务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机关党委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查处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 
   (三)协助机关党委和行政领导搞好党风和廉政建设。 
   (四)配合机关党委开展党风党纪教育。 
   (五)协助机关党委对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六)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党组织对党纪处分及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七)加强纪检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八)承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六条 设立机关党委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纪委,有直属单位的部门称直属机关纪委或京区纪委。 
  
   第七条 机关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与机关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机关党委相同。机关纪委实行委员制,委员名额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党员人数多的部门,委员名额可适当增加。 
  
   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报本部门党组(党委)、机关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选出的委员报党工委、纪工委备案,书记、副书记报党工委、纪工委批准。 
  
   第八条 机关纪委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干部配备,本着加强的原则,按照党员数量、直属单位多少和工作需要确定。机关纪委工作机构一般设办公室,也可设检查室、审理室。不设工作机构的,应配备专职纪检干部。 
  
   机关纪委书记按一正一副或一正二副配备。部委级机关纪委书记由正局长级或副局长级干部担任,副书记由副局长级干部担任;国务院直属机构机关纪委书记,由相当于本单位下设的司局级部门正职或副职干部担任,副书记由相当于本单位下设的司局级部门副职干部担任。机关纪委室主任由正处长级干部担任,副主任由副处长级干部担任。 
  
   根据纪检工作的特点,机关纪委可设副司局级、正副处级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员是实职,与其他同级党政干部职级相同。 
  
   第九条 机关纪委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并支持改革开放,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谦虚谨慎,作风正派,联系群众;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热爱纪检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 控告申诉工作 
  
   第十二条 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犯国家的法律法令,以权谋私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一)对检举、控告中管、国管干部的来信,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委;对检举、控告司局级党员干部的来信,要及时送机关党委、党组(党委)负责同志阅批,经初核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或纪工委;对处以下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相应的党委或纪委调查处理;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也可由上级党委或纪委直接调查处理。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举、控告问题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领导批示交办和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信访案件,处理情况要及时向交办的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报告。 
   (三)中纪委控申室编印的《要信摘报》、纪工委控申室编印的《来信摘报》和以纪工委名义发函转办的信件,均是要核查结果的信件。凡是要核查结果的信件,机关纪委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向纪工委书面报告。逾期不能上报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下级纪检部门上报的核查结果,要及时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结案的意见报领导审批。 
   (四)向纪工委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材料有: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意见及承办单位对其意见的说明;被检举、控告人的检讨;组织处理决定;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材料有: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及承办单位对其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处理申诉的程序 
  
   (一)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委承办。重要的申诉,上级党委或纪委可以直接或责成有关的党委、纪委复议、复查。 
   (二)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作出维持或改变原处分的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复议复查结论,必须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三)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定。 
  
   第四章 案件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案件检查程序 
  
   (一)受理和初步核实。纪检机关对反映、检举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章、党纪的问题,经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书记批准,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如系一般性问题,应进行批评教育;如确有违纪事实并需给予纪律处分的,予以立案。 
   (二)立案。对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犯党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中管和国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问题,由中央纪委决定立案;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犯党纪问题,由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批准立案(设部门党委、纪委的部门,也可由部门党委、纪委批准立案,机关党委、纪委应将有关立案材料抄送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党委决定立案;一般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或纪委决定立案。 
   纪检机关依据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材料,可以直接审理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不再立案;纪检机关需要对案件进一步调查的,应予以立案。 
   (三)调查。对立案检查的案件,由立案单位或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组成检查组。检查组负责调查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也可使用行政、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参加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二人。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检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被检查人进行核对,采纳其合理意见。被检查人应在核对材料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检查组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基本内容: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检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调查报告须征求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并由检查组负责人签字。 
   (四)移送审理。调查报告经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书记审阅后,连同立案依据、证据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申诉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等全部材料移交审理,并办交接手续。在移交审理的同时,检查组应将调查报告、主要证据和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等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第五章 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件审理程序 
  
   (一)案件审理室(审理小组)接受案件后,指定承办人员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 
   (二)承办人审理完毕负责写出审理报告。基本内容: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认定或否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及证据、有关党组织的处理意见、本人态度及定性处理意见等。 
   (三)审理室、审理小组或机关纪委办公室对审理报告进行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承办人根据讨论意见对审理报告进行修改并报机关纪委领导审核定稿。 
   (四)对已审理完毕的案件应及时提交机关纪委全委会(或机关党委、纪委联席会议)讨论审批。案件审理人员要如实汇报案件情况和审理意见,并回答委员们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经机关党委、纪委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批复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给予司局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含免予处分),报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审议或审批(设部门党委、纪委的部门,对司局级党员干部直接作出党纪处分的,机关党委、纪委应将有关处分材料抄送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需报的材料有:机关党委、纪委关于呈送审批的请示报告;有关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处分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本人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党组织对受处分党员所提意见或申诉的说明材料。 
  
   对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案件,应向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报送备案材料。 
  
   第六章 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风党纪教育可采取办讲座、集中轮训、上党课、报告会,以及编发内部通报、案例分析材料,召开案例讨论、现场会,组织观看案例教育录像片、展览等多种形式进行。在教育方式上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力求创新,丰富多彩。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机关纪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纪委会议讨论的内容,除决定可以公开的外,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全委会、办公会、工作会、联席会等例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按规定需要请示或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需要请示的,要及时向机关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请示报告。每年年底要向机关党委和纪工委报告全年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结检查工作制度。每年年底要对全年的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各项专题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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