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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党组织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8-7-8 16:55:10    点击:6671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约束机制,针对当前机关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依据党章和《准则》,就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党内监督意识 
  
   党组织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是从严治党,保持党的队伍的先进性,提高党组织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党性锻炼,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认真听取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内不允许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切实保障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如发现此类违纪行为,必须严加追究,以保证党内监督有效地实施。 
  
   二、明确监督的重点 
  
   党组织对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是: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正确运用党和人赋予的权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实行民主和科学决策的情况。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强化领导集体内部的监督,注意发挥上级对下级监督的作用,积极探索下级对上级监督的有效办法,努力拓宽和疏通监督的渠道,切实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 
  
   三、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生监督 
  
   党支部要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要提前通知党员领导干部做好准备,按时参加,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组织生活会上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和遵纪守法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亲自按交纳党费,认真参加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评议;定期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支部决议的情况,如实向党员领导干部转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坚持每年召开1—2次支部党员大会,听取本支部党员行政领导干部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部门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终要将局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在本部门党组织内通报,并如实报告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成效 
  
   机关党组织应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要协助部门党组开好民主生活会,切实做到以下几点:(1)机关党委、纪委在部门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对党组成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思想、工作作风、廉政方面的意见。(2)对征求的群众意见会前要如实向党组书记报告。对群众意见较大或反映有重要问题的党组成员,党组书记应亲自与其谈话,要求说清情况或启发他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对错误没有认识或不认真作自我批评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帮助。(3)党组成员会前要按照会议议题,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拟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活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提交书面发言。机关党委要提前与工委沟通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准备情况。(4)每次党组民主生活会都应针对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和生活会上检查出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向群众反馈。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要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5)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工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征求的群众意见及整改措施。(6)工委将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向中央报告。 
  
   机关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向部门党组和工委写出专题报告。 
  
   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监督 
  
   机关党组织要按照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监督。主要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是否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按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及程序办事,是否遵守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十项纪律,有 无违反民主集中制、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各部门机关党委平时要通过所属党组织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情况,加强与人事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在司局级干部任免前,人事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听取机关党委、纪委的意见。机关党委、纪委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条例》规定的问题时,要及时提醒纠正或向党组汇报。机关党委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应列席党组讨论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干部问题的会议,如实反映所掌握的情况,提出意见。机关司局的主要党员领导干部在任用、调整本司局干部时,要主动征求本司局党组织的意见。 
  
   党员领导干部推荐干部应出以公心,如实反映情况,并负责地写出正式推荐材料。人事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本单位民主生活会上,报告自己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六、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各级党委、纪委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制度及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具体规定、制度的落实。必须抓好个人自查自纠、组织检查、群众评议、严格执纪等四个环节,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取得实效。领导干部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要把廉洁自律作为重要内容。对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的,要责令其改正;对项风违纪或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制度,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现他们当中有违法违纪的,不得说情、包庇和袒护,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查处。主要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好领导班子,并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七、发挥检查建议书的监督作用 
  
   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建议书》的监督作用,遇有党员领导干部被举报需要说明情况,有不廉洁行为需要作出检查,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纠正,侵犯党员民主权利需要制止,对本单位发生的案件不查不报或查处不力等情况时,可按规定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党员领导干部或有关党组织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情况向发出的纪委报告。 
  
   八、支持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职责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主要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纪检工作,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职责,严肃执纪,积极为纪检工作创造条件,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解决实际困难。特别应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凡涉及司局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案件,应亲自过问。对纪委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对打击报复纪检干部的,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纪委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要按有关规定报批。 
  
   九、落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责任制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对所属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责任,一级管好一级,层层落实监督责任制。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分工积极配合和支持党组织做好对所分管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要建立健全对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缺点错误或听到群众对其有反映时,应及时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使其警省,注意防微杜渐。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缺点错误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甚至纵容、包庇而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要查明情况,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党员行政领导干部在履行领导职责的同时,要履行监督职责,把领导、管理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布置业务工作时,要提出纪律要求;检查业务工作完成情况时,要听取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汇报。要重视基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反映。 
  
   机关党委、纪委要对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应将贯彻落实上述若干意见的情况向工委、纪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根据中央赋予的职能,工委要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多种形式了解各部门党员和群众对部门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中央反映各部门领导班子的情况和问题。 
  
   以上若干意见适用于各部门机,关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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